徐敏、王磊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区级疾控中心防疫津贴及取消单位内部防疫津贴分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已联合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25号)印发至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部署到位。防疫津贴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康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拨款纳入财政拨款。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 |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