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一百零五号 建议的答复 盘人社〔2021〕27号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992

赵新代表:

您在我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社区工作者退休问题的建议》提案已由市政府办转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办理。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社区工作的重视和对基层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对于提案中提及的关于社区女性工作者退休养老保险的缴纳领取和50岁以后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了细致了解和认真研究。现就以上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领取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我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相关规定,2004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以企业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社保交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未交满15年的,将社保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身份的,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因此,您提案中提到的,2008年以后才给同意缴纳保险,究竟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要取决于2004年以后初次缴费是以何种身份办理的。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劳动者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除了劳动法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合同的签订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另外,劳动者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社区组织是最基层的工作单位,社区工作者承担着大量细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全市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继续关心重视社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立足本职,努力为社区工作者营造安心工作的政策环境,也希望赵新代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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