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人社发〔2017〕101号
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的工作,现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盘锦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