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
辽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基层就业政策
(一)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凭缴费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
(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要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相关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高校毕业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职称外语免试。
(五)对到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创业政策
(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相关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七)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
(九)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三、培训见习政策
(十一)对企业新招收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所在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就业服务政策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十四)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五、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对学籍在我省辖区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十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稳定情况,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六、招用人政策
(十八)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十九)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七、应征入征政策
(二十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