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人社发[2014]15号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人社发[2014]15号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决定下发《盘锦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卡规范标准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隶书)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头像、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服务电话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功能: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包括参保缴费、就医、购药、待遇领取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功能。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设立的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信息。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均要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和到期换发社保卡实行免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社保卡的建设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和管理的有关事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社保卡规范制定、安全访问控制模块管理、密钥管理、密钥加载;负责全市社保卡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便民服务网站建设;负责社保卡的申领受理、数据采集、制作、发行以及管理工作,并就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合作的银行加载金融功能,开展金融应用。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与合作的银行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包括: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制作和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以下简称解挂);负责社保卡注销业务;负责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合作的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入围厂商名单,负责社保卡芯片及封装印刷厂商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供的批次制卡数据,生成金融数据,委托社保卡封装印刷厂商加载金融信息,同时要加强对芯片供应商和封装印刷厂商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芯片供应商和封装印刷厂商,按照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供的制卡数据和合作的银行提供的金融信息,完成社保卡的制作。
第十四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以及各参保单位,应当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中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初次申领及持卡人因遗失、损坏等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在当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社保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办理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可到金融功能所属银行营业网点激活后启用,金融功能启用后社保功能自动启用。激活社会保障卡后,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居民医疗保险卡等自动失效。职工医疗保险卡有余额的,医疗账户余额将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个人账户内。
社保卡免收年费。
第十七条社保卡有社保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社保账户密码修改需持卡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金融账户密码修改需持卡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金融功能所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第十八条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挂失分社保挂失和银行挂失,社保挂失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或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办理。银行挂失分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口头挂失需拨打金融功能所属银行客服电话办理。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九条口头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解挂手续。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条社保卡在丢失、损坏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卡。有效期届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换卡。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并按银行卡的收费标准缴纳补卡费用。
第二十一条新参保人员或医保卡丢失、损坏在未领取社保卡前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临时卡有效期60天,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临时卡。丢失或损坏临时卡的,按标准收费。
申请办理临时卡,申请人员须缴纳押金,归还临时卡时凭押金单据返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调转等原因在本市终结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持卡人办理时需持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社保卡并将注销的社保卡粉碎销毁,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四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2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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