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盘锦市财政局
盘人社发[2013]104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对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8487元。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6974元。
三、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1-4级的护理费标准:被评为1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为1415元;被评为2—4级的,其护理费标准为1132元。
四、上述标准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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