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盘人社发〔2016〕177号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528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文件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盘人社发〔2016〕177号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社局,市人社局辽东湾新区分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5〕241号)文件精神,在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标准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

  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我市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抄送:辽河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