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盘锦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盘人社发〔2014〕116号
盘人社发〔2014〕116号
关于公布盘锦市2014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盘锦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
二、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7%。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企业支持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按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通过并在本企业公示五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进行监督。
五、各类企业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增长,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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