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824

  为鼓励自主创业、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切实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暂免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4.免征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占河(滩、堤)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

  5.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及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合伙经营实体创业的,由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获得小额贷款的,由国家、省、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照75%、15%、5%、5%的比例予以全额贷款贴息。

  6.2016年底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2016年底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8.2015年2月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缓征河道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9.2015年底前,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0.落实省政府“万户小微商贸企业专项贷款扶持工程”政策。

  11.贯彻落实国家、省其它将出台的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市政府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创业政策

  1.创业场地援助。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小微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

  2.创业补助。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

  3.低保户延续。对于低保户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继续保留12个月。

  (二)融资服务政策

  4.创新金融服务。发挥市创业种子基金作用,在商业银行建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由政府与商业银行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助保贷”等形式的贷款服务。

  5.融资担保。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审核认定后提供贷款担保。其中,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小型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三)培训与社保补贴政策

  6.职业培训补贴。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或为小微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7.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对经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能够正常纳税、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按所缴纳的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给予创业者本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8.初创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对经营满一年的初创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能够正常纳税、与企业新录用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职工及本人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所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给予初创小微企业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奖励政策

  9.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13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10.支持小微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成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11.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公司制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原名称、保留原荣誉称号和使用原审批文件。同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涉及给予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条款。

  (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

  12.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2:1的比例配备。

  13.支持设立乡镇(街道)基层创业服务中心。对于基层创业服务中心每扶持一名成功创业者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于当年年末对基层创业服务中心给予500元的补贴。

  14.支持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对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年按每新增一户以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贴;对企业及社会组织新建的社会化创业园区,3年内按创业园管理机构年度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管理机构等值补贴。

  15.支持大企业设立小微企业加盟连锁创业平台。对大型批零、餐饮服务企业建立的面向乡村直接配送货的小微餐饮、零售企业连锁创业平台,以及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建立的面向小微物流企业提供配货信息、集中停车及仓储等服务的物流服务创业平台,在3年内按平台年度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平台投资单位等值补贴。

  16.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高校、科研机构及专业设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年度服务本市小微企业合同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六)维权政策

  17.完善小微企业法律维权体系。指导企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服务。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名词解释

  2.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1

  名词解释

  1.小微企业:在盘锦市境内依法设立的,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公司制企业;或在盘锦市境内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公司制企业。

  2.小微企业创业园: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办公楼宇或标准厂房,通过“企业集中、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经营场所。

  3.“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是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监会统一监管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法律属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公开转让,股东可以超200人。

  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辽宁省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是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将其股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登记,并挂牌交易的板块。

  附件2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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