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辽人发[1997]41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1461

  辽人发[1997]41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

  这次增加离退休(职)费,在人员范围、增加离退休(职)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人发[1997]91号及辽人发[199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这次增加离退休(职)费,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七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表样附后),省直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如何审批,由各市自定。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中(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离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退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的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无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离休退休待遇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事厅和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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