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人事部门:
经研究决定,适合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对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无极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保准的地区,不再调整。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机关、失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头筹基金中解决;为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同志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六、本通知自下之月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企业的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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