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11号辽劳社发[2008]111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775

  辽劳社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

  

信息来源: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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