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劳社发[2010]51号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2、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3、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 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