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10]15号

发布时间:2010-08-05 浏览次数:57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人社[2010]15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给你们,并就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因户籍迂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时;须持户籍关系迂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居民当年缴费等有关情况核准后,应将参保居民本年度本人缴费额(不包括政府补助)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剩余月份数之后的保费返还本人,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出具《参保凭证》;

  (三)参保居艮在医疗保障关系转出后的3个月之内,持户籍证明和《参保凭证》,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仍按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2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组题词:转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办法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24日印发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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