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单位境外和跨统筹地区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就医结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06-30 浏览次数:416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9]69号

  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单位境外和跨统筹地区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就医结算问题的复函》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单位境外和跨统筹地区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就医结算问题的复函》(辽人社函[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辽河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1月30日印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函[2009]92号

  关于参保单位境外和跨统筹地区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就医结算问题的复函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保单位境外和跨省施工人员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铁市劳社发[2009]116号)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境外的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短期被派往境外工作、学习、访问等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用人单位职工在国外持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且所在单位在匿内为其不间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当地参保人员同期平均住院费用标准,在统筹基金中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所在单位,所支付额度不得超出全年为这部分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参保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对派出境外人员该期间在国内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须有双方协议,并履行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关于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保人员就医及费用报销问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长期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按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即:在工作地选择.1-2所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备案后,作为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其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垫参保地的规定抵其报销范围按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执行。为方便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发放给本人。

  主题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函

  抄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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