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0]8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函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6月30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盘锦市 工资 标准 函
抄送:省
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