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

发布时间:2010-07-22 浏览次数:54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0]8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函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6月30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盘锦市   工资 标准 函
抄送: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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