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盘劳社发【2009】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曲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及《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盘居医保组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盘锦市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中、小学在校生必须全部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盘山县、大洼县辖区内在校生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学生参保的相关资料。
3、各学校耍认真做好斯生的参保接续工作,在每年的10月15日以前完成当年新生入学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对在学年内随时发生的转入、转出学生要及时办理续保、停保手续。
4、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妻在每年的10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及缴纳工作。
5、各学校要高庹重视在校生的参加城镇居民摹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将组织在校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在2009年内将审内各类在棱生全部纳入城镇晨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保障学生在校期悯生活和身体健康,顺刑完成学业。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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