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盘医保组发[2008]3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盘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
二O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意见
为了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需求,保证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经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当前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大病患者增加、费用提高的情况,为保证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收支平衡,决定将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
二、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参保者应当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为投保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
四、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90%赔付。最高给付限额为18万元。
五、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进行赔付。因治疗需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审核赔付的范围。
六、完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和支付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治疗终结后参保人(监护人)凭有效材料办理结算,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结算申请后l5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
七、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精神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承办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函》(辽人保健康函(2008)2号),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报: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入失、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药物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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