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5 浏览次数:39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盘锦单位:

  现将《盘锦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及《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盘政[200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下同)。

  第三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

  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统

  一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第四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时的残疾(死亡)保险金。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支付范围内:

  1、违法、犯罪或拒捕;

  2、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

  4、妊娠、流产、分娩;

  5、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第六条待遇标准: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50000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支付50000元。

  第七条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通知承保的商

  业保险公司。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患

  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l5个工作日内做一出赔付。

  第八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行城镇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在校学生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残疾(死亡)保险金,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赔付。

  第十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之间发生有关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对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赔付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运行状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O0八年四月

  抄报: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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