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3 浏览次数:605

  盘医保组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盘锦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知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从4.6万元调整到5.5万元。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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