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解除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劳社字[2 0 0 3]4 7号

发布时间:2008-03-03 浏览次数:399

盘劳社字[2 0 0 3]4 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提高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劳动保障代理工作向社会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杜绝现存档案管理混乱现象,进一步加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破产、改制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在原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手中的,务必将档案交到市县区劳动保障业务代理中心,办理代理保管手续。

    二、档案在代理中心存放未办理保管代理手续的,尽快办理。

    三、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业务代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四、档案存放在代理中心后,可享受以下服务:

    1、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代办相关手续。

    2、代办因工伤亡和伤残等级评定服务。

    3、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格考评、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相关服务。

    4、代办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服务。

    5、为出国(境)出具相关材料。

    6、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五、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对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抓紧落实。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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