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350

丹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1年7月31日对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即《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辽劳社函[2001]52号)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现予废止。

  特此通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