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丹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1年7月31日对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即《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辽劳社函[2001]52号)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现予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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