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辽财预[2003]614号
辽财预[2 0 0 3]6 1 4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 0 0 3]1 9 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主题词:转发 就业 税务 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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