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盘劳社转字[2005]4号
盘劳社转字[2 0 05]4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委: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 0 0 5]2 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通知精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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