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0号
辽政办发[2005]40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加大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完成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l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有条件的地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年内要全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1.开发岗位,提供岗位援助。要继续开展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无就业人员家庭。鼓励企业招用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就业。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每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2、加强培训,提供免费培训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对无就业人员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讲,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给予免费鉴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1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当地财政部门按上年社平工资60%的l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二、加大对就业困难地区的扶持力度
今年,省政府重点帮扶抚顺、本溪、阜新、朝阳等市,通过政策扶持、开发岗位、对口帮扶,帮助各市缓解就业压力。
1.对困难地区实施对口帮扶,强化服务。省内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与困难地区结成对口帮扶对子,实行就业对口帮扶。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引导和鼓励本地用人单位与困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定向进行招聘。双方要建立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市场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提供及时服务,最大限度的使我省岗位资源在省内得到有效利用。
2.加大对困难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在困难地区建立跨地区转移培训基地,重点培养跨地区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以培训促输出,促进困难地区失业人员域外就业,打造辽宁劳务输出的品牌。适当提高对困难地区的培训补贴比例,省财政对困难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给予70%的培训补贴。
3.鼓励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经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和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困难地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30%。
三、努力扶持创业带头人 ‘
全省要培养和扶持一批创业带头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凡纳入扶持范围的创业带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外,还享受各级政府为其制定的特殊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1.对创业带头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个人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认定证书,为其建立创业培训、项目募集、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
2.加大财政对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带头人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计划的70%核拨资金。其余30%的培训补贴,待培训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3.要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l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4.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5.就业困难地区创业带头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的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50%。
6.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嘟f-j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按70%给予补助。
7.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活动。由劳动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创建创业培训基地。积极推广“创办你的企业”模式(简称SYB),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在法律知识、财税业务、企业管理、经营方式、营销方法、市场预测、投资分析等方面为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服务。
8.加大对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由各级政府为创业带头人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各执法部门不得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1.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构建信息供求网络。全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有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乡镇没有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年内要全部建立或确定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劳务输出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采集用工信息,进一步加强与外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劳务输出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劳务输出信息供求渠道。
2.制定和完善奖励政策,鼓励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活动。各地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对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可给-y,一定的奖励补贴。对组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I’.-J流动就业的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可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1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组织输出单位100至200元的补贴。
3·完善服务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都要指定一处或多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合理核定用于农民进城就业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y,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进一步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管理力度,打击非法中介,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欺诈行为,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 .
1、我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位、各类大中专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均可承担政府确定的就业培训任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审批、统一统计lz/径、统一基础资料的要求,加强监督指导,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培训、考试分开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结业考试。属技术工种培训的,鼓励和倡导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渠道筹措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培训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3.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539号)执行。对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按照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的就业培训要纳入全省统一的就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
六、做好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1.加强对就业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年初要根据就业扶持人数和项目,编制就业扶持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初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
2.要建立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扶持创业带头人、劳务输出情况数据库,对就业、培训和向省外输出劳动力实行实名制管理。
3.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和实名制情况,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核拨补助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资金支出的需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农委
省总工会 省妇联 团省委
二o0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沈阳军区政治部,省军区,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驻省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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