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479

  盘劳社字[2004]74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定点零售药店: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按照区域规

  划、布局合理要求,我市审核确定了73家定点零售药店,为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串换目录内外药

  品,将生活用品、化妆用品、保健品变换成目录内药品划卡

  支付,外配处方管理等方面违规现象,特别是个别药店间违反《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自行转让定点资格,极大地破坏了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布局合理的需要,也给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造成了混乱。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解决当前定点零售药店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防止和惩戒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出现合并、撤销、停业应及时通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同时一个月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或按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不合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资格证》和标牌,向社会公布。已经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视为药店单方违反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个月起解决服务协议。已经网络划卡的,停止网络运行,不再进行费用结算。发生变更后新药店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重新审核的药店,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的,重新核发资格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

  二、严禁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之间以及定点零售药店与非定点零售药店之间自行转让和买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凡是自行转让、买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双方的定点资格,收回标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药品发生费用,情节严重的,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资格。

  三、严格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险的政策,不得将外配处方药品变换成自费药品、生活用品、保健品及其他药品;不得将不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或物品的费用列入Ic卡支付范围;不得出售假、劣药品,等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作为确定定点资格的重要考核内容。发现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整顿和年检工作。凡是定点资格已经达到两年以上者,要重新进行申报,以便及时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审核并核发新证。经审核其存在严重违规

  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定点要求的药店将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和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做好自检自查,同时规范服务行为,为全市统一检查、年检做好准备。

  二O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4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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