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市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盘锦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盘委办发[2002]40号)精神,现对减免市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市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条件
1.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2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以上年度末企业财务决算为基本认定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行大检查结论),比照经济补偿金“三三制”的负担原则,由企业负担统筹基金的三分之一。
2.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
3.产权出售、兼并和非国有控股企业,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盘委办发[1999124号),为每位离休干部一次性向财政部门缴纳5万元医疗统筹基金后,其离休人员享受市直机关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二、减免市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程序
1.确实无力缴费的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减免医疗统筹基金申请。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进行界定审核。
3.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医疗统筹基金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补交医疗统筹基金并享受待遇,2003年全部纳入医疗费用统筹。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盘锦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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