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明确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运行的实际和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作以调整,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有关政策作以明确,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由28900元调整为35000元,统筹每年增支60万元。
二、企业因改制或依法破产等原因精简职工,要依法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资产变现中留足退休(退养)人员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标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Xl0年;退养人员提取标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X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Xl5年。
三、破产、改制企业资产变现时应一次性缴纳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不执行缴费年限实缴5年的政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之前的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退休(退养)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同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03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盘锦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l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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