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402

  各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

  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家床)的管理,方便和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患者申请建立家床的条件

  1、符合住院条件(急危重病人除外);

  2、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3、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

  4、需系统治疗。

  凡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参保患者,均可申请建立家床。

  二、家床费用的结算

  1、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l6%,退休人员负担ll%。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患者家床医疗费时,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为每天每床30元。

  3、每次建床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重新申办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三、加强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1、参保患者办理家床,需经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床申请,医保科(办)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家床科医务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完善家床科的建设和管理,在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向参保患者额外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做好参保患者家床的审核工作,强化家床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四、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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