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1604

  各县区委老干部局,县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全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以下(含处级)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l00元。调整上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通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