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办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函 [2004]7 号
辽劳社函 [2004]7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境外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境外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 [2002]207 号),现就 2004 年申报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为了防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风险,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注册资金应在 50 万元以上。同时,适当提高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的存款额度。新申报单位备用金存款须达到 80 万元,并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时间,存入指定银行。
新申报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以前曾经从事过境外就业、劳务输出等人力资源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客户和资信的单位,没有从事过此项工作的暂不受理。
新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以往在公安出入境等涉外事务活动中没有受过违反边、国境方面的处罚,没有遗留的案件和纠纷。
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无论是劳动保障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兴办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都不得由行政部门的领导担当其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在申报时应对企业名称(含企业沿革)情况做系统书面说明。
二 00 四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 :劳动 境外就业 中介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国际交流中心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 年 2 月 1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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