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
盘劳社转字[2003]2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老干部局《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辽劳社批[2002]26号转发给际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委老干部局
盘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3年3月13目印发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颁布日期】:2003-2-27
【法律文号】:辽劳社批[2002]26号【执行日期】:2003-2-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
辽劳社批[2002]26号
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依据《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66号)和《关于确保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2]70号)文件规定,对你市上报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核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详见附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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