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119

  盘劳字[2001]64号

各县、区劳动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9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的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的确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提高级差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l00元的,按l00元增加(见附表)。

  离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套改最后一次所确认的职级增加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200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死亡的,增发的离休费补发到死亡之日止。

  二、经费列支渠道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审批程序

  市、县(区)、部、省属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所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二00一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名单表》、《二00一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申报),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紧时间审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兑现工作于2001年11月20日前结束,请各县、区劳动行政部门2001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人员名单报市劳动局备案。

  盘锦市劳动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01年11月1日                

  附:级别工资对照表

  级别工资对照表

  

级别

原级别工资

新级别工资

增资额

720

1166

446

650

1030

380

#

650

1016

366

585

903

318

#

580

894

314

520

790

270

#

515

786

271

460

686

226

#

460

682

226

405

586

181

#

405

572

167

350

490

140

#

340

476

136

295

408

113

#

290

399

109

250

340

90

#

245

331

86

210

281

71

十一

175

231

56

十二

145

190

45

十三

120

158

38

十四

100

133

33

十五

85

1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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