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543

  盘劳社转字[2003]5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辽劳社转[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抄报:宋文利副市长

抄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市机关事业保险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3年4月3日印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劳社转[2003]6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辽宁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

  转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复函中规定的原则认真办理。

  附件:《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

抄送: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3]11号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记账户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ll%的账户户规模放大后金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一按试点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ll/8)。

  二、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2001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账户规模)据实转出,辽宁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账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三、辽宁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辽宁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主题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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