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770

  盘劳社字[2004]5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经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l5年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

  二、申请劳动力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鉴定手续时需提供缴费年限证明、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办理病鉴手续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养老金手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自由职业者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从业证明、养老金手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就业单位或本人住址所在街道出具的再就业证明、养老金手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本人就业单位属中省直单位或市直单位的,申请劳动鉴定的材料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本人就业单位属县区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县区进行申报,由县区统一定期报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经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人员其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经鉴定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而办理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遇。

  四、各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休(退职)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把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给我们。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4年7月5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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