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551

  盘政发[20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31日              

  (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      

  盘锦市完善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资金、强化监督,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救助、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完善现行低保政策,及时落实低保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建设全市城镇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城镇低保工作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区居委会延伸,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银行或邮局发放,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继续贯彻执行《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认真做好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的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205元;大洼县的大洼镇、田庄台镇的非农业人口为每人每月155元;农村乡镇的非农业人口为每人每月l30元。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地拟保障人数和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对不能足额划拨低保资金到户的,市级财政部门将通过扣款的形式向市民政部门予以划拨,市民政部门再向县区民政部门划拨。保障金承担比例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对财政特殊困难的县将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人群,特别是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临时救济或包扶的办法解决。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薪金、养老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障金、赡(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一切应得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等方法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

  (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缴纳保险费总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缴纳保险费的总月数。.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Z-,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一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的月数。

  (七)对有劳动能力(女18—40周岁,男l8—45周岁)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主动就业或有关部门安排就业不服从分配的,按不低于当地企业职2T_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个人应得收入,非个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个人应得收入;对于有劳动能力(女41~55周岁,男46—60周岁)的无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无法就业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个人应得收入;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实际收入情况计算;对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无正当理由不主动就业或有关部门安排就业不服从分配的,按'-3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计算个人收入,非个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当地企业工资标准的20%计算个人收入。

  (八)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助,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要全面提高城镇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城镇贫困居民帮扶档案,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保证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九)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采暖,使用水、电、气等方面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或减免费用,工商、税务部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十)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县、区民政局要设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上年保障资金总数的3%予以安排,用于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检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

  (三)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实现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程序

  (一)完善城镇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乡镇)核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制度。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行程序。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强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银行或邮局发放。建立健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银行或邮局发放,到2002年银行或邮局发放率要达30%以上。

  六、试点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主要工作是:制定《盘锦市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试点实施办法;指导各县区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1年7月至2003年10月。主要工作是:精心组织落实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阶段:2003年11月至l2月。主要工作是: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

  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落实。各县区要根据《盘锦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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