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649

  辽劳社转[2002]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2年6月28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2]190号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

  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养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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