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社转[2001]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辽各盲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反馈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劳动医疗保险通知
抄送:省经贸委、财政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局、省信息产业厅、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