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辽社保发[2007]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从业人员的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接续手续,不受其转入后实际缴费年限限制.
二、已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其退休手续由最后参保缴费地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其户籍限制。
三、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出台的政策与之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10月10日
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退休意见通知
抄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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