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盘劳社字[2006]46号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407

  盘劳社字[2006]46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运行实际和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调整为以生育之前l2个月平均本人缴费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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