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委老干部局,县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全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以下(含处级)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l00元。调整上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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