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制度改革企业退养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县、区劳动局、社会保险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权制度改革企业退养及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解决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及时按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维护广大职工退养期间及退休后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现就产权制度改革企业退养及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按盘劳字[1998]48号文件中第八条“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提前退养”。第十二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资产交现列支,按每人l万元、1.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规定办理手续的人员,由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于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将退养、退休人员档案统一移交给退养、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二00一年七月一目以后改制企业退养、退休人员档案由改制企业直接移交社会保险机构一并管理。
二、退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为其填报《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受责办理退休后养老金调整工作。
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接收登记制度,确保改制企业退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盘锦市劳动局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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