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1188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 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未在编的人员)均应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介入缴费基数之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l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五、参保单位每月l—15 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六、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支出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记入个入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临时聘用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十、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聘用期间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十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l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另加调剂金。过渡系数为1.2%。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生活物价补贴按现行企业职工各种补贴标准执行。
    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十六、在本通知实施前己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持人事部门办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审批手续、原临时聘用的劳动合同及与其聘用期相对应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明细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未补缴的,其临时聘用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和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七、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八、本通知由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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