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915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我省境内城镇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

  二、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一式三份,后附)。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认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将《零就业家庭认定表》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于每月末前将经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盖章后返给社区,由社区返给申请人。

  三、享受政策上报程序

  1、经审核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凭《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从认定次月起享受当地政府确定的各种援助政策,提供援助政策部门应在其《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注明享受政策的内容。

  2、提供相关援助政策的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在本部门享受援助政策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汇总形成数据盘,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汇总整理后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援助政策情况数据盘,移送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并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以上报送时间遇休息日顺延。

  四、有关要求

  1、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构成、户籍、成员离岗失业时间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等,并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经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列表在辖区内向社区居民公示。

  3、提供相关援助政策部门上报数据盘要包含零就业家庭编号、户主姓名、享受援助政策成员姓名及基本情况、享受何种援助政策及申请补贴数额等,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

  4、《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中,家庭编号应全市唯一,编号规则由各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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