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和占地招用的职工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养老保险各企业单位:
经研究,现就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和占地招用的职工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人部[2004]55号文件精神,各地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时,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均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审核审批退休时,要严格执行辽社保发[2002]9号、辽社保发[2003]28号和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二、各地在贯彻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时,对占地招用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含已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费的人员),如本人申请,可同意其一次性补缴(以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应缴费的金额),在缴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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