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省直有关转制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