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双重参加养老保险及 双重享受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经济补偿,使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普遍性和福利性及其唯一性等特点,他是区别于其它商业性保险的主要特征,因此,社会保险不能双重参保,更不能双重享受待遇(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当前在完善社会保险现代化管理手段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数据整合清理,发现个别劳动者参加了双重的社会保险、重复缴费和退休职工在不同地区或单位享受了双重的退休金等问题,对此类问题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以前已经形成的双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双重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废除掉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只能保留其一份养老保险关系。
二、对双重参加养老保险和双重缴费的在职人员,要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除另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已废除的养老保险关系,属于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后消除信息。
三、对双重参加养老保险和双重缴费的参保人员已经办理退休,并享受双重养老金的,要通知其本人,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中一份养老审批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必须追回和废除重复发给的另一份养老金待遇和审批手续。在废除退休审批手续同时,要对其退休前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其本人。
四、对既享受退休费又享受遗属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必须从享受养老金之月起如数扣回所发给的遗属生活费,同时废除其遗属审批手续。
五、2005年4月30日以后如再发生双重享受社会保险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六、清理双重参保人员的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处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印发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