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开展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各县区政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国有农垦企业单位在农垦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和生存认定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做了艰辛细致的工作,但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部分县区出现了数据不准,职工基本信息不全、重复,甚至出现重复参保、重复领取退休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费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调查工作。各农垦企业单位要利用今年四、五月两个月时间全面开展已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工作。以分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要逐一进行调查。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死亡的离退休人员要查清死亡时间、领取退休待遇情况,并将调查情况以农场为单位上报县(区)、市社保局。市社保局要于6月初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国有农场要准确掌握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离退休人员名单,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直接上报社保经办机构。从2007年4月起,以农场为单位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明细表》(表格附后)和相关的死亡证明,每月上报一次。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为其办理终止领取退休待遇和支付丧葬费业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的要主动将冒领的养老金退还给社保经办机构;对拒不退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条例》处以冒领额1—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本年内完成对在辖区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工作,切实保证生存认定工作不漏一人。
四、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工作,研究部署好年度工作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认定工作机制,每年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进行认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垦企业 离退休人员 生存认定 通知
抄报:市政府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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