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81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在教养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的,从参保之月起开启原封存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教养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的办法处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从拘捕之日起,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发放给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重新建立,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算。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