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在教养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的,从参保之月起开启原封存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教养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的办法处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从拘捕之日起,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发放给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重新建立,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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