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643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管理,保证各项医疗保险工作的平稳推进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从2006年1月1日起,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39000元)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个人负担部分,余额为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限额仍为15万元。

  二、参保人员发生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75%;另25%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5%。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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